一、租金補貼者需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三)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本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五)租賃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1.租屋於本市。
2.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4)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不得為違法出租。
4.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5.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6.每月租金不得超過租金上限新臺幣3萬9,000元。
7.不得為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不在此限。
二、申請租金補貼如何確認已通過?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都市發展局會在受理期間屆滿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審查完成後,都市發展局將寄發公文告知審查結果。
三、租金補貼撥補方式如下:
(一)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申請人已附齊相關規定文件,且其租賃契約仍為有效者,自核定函之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一年,每月補貼款項皆於當月28日匯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二)申請人若有應補件情形,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補件,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一年,每月補貼款項皆於當月28日匯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