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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中央有關危老重建計畫因故未於有效期內展延,但實際有辦理建築許可之相關前置作業者,得否准予申請展延疑義。

一、本處考量危老條例立意係鼓勵並督促危老建築物儘速重建,若未於核准後180日內申請建造執照或辦理展延,致重建計畫失其效力者,重新申請勢將折減時程容積獎勵,至個案須變更設計而延宕時日,徒增整體社會成本。故函詢營建署「倘重建案因辦理建築許可之相關前置作業而逾期者,得否酌情勉予同意展期,以資便民?爰仍不得超過原核准重建計畫之次日起360日,方不悖危老條例之立法意旨。」。

二、經中央回復,案件實際有辦理建築許可之相關前置作業,涉本處所管之權責及個案事實認定,本處後續將針對重建案因辦理建築許可之相關前置作業者(例如申請拆除執照、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文化資產周邊環境景觀審查、地質鑽探、山坡地雜項執照及水保計畫審查……等)而逾期者,在不悖危老條例於一定期限內申請建造執照之規定,認定同意展期。

三、危老相關資訊可至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首頁/公會服務/都市危老重建專區下載(網址:http://ds2.arch.org.tw/db/db.html)。